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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关于医疗期的问题

2008-07-30 14:27:21 来源: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关于医疗期的问题

[分析说明]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医疗期的长短要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具体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者累计病休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应从劳动合同履行之日开始计算。例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自劳动合同履行之日起六个月的周期内累计病休满三个月的,则视为医疗期满。如在此期间医疗期未满,则其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应自六个月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其他各档医疗期的计算依此类推。劳动者连续病休医疗期的计算,应从病休开始之日起算。劳动者连续病休中因工作年限增加而产生规定的医疗期限增加情况的,其医疗期限按增加后的医疗期限计算。职工病休期间,遇到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能扣除,而应计算在病休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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