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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另一方有没有要求分割的权利?
2008-07-30 14:38:06 来源: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或是由其父母名下改为其名下承租的,只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一个单位的,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婚后共同偿还借款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只要公房使用权是在婚后一方取得的,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赶上了拆迁,而又调换了公房,新公房的权益就是两个人的了。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原则上分割时双方均有权承租该房屋。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两个人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离婚时双方均有承租权;
总结上述各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该公房,那就要具体考虑双方住房困难情况,收入情况,子女由哪一方监护抚养,承租公房产权人意见等各种因素来综合考虑,而且拿到公房承租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解决对方的住房困难。特殊情形下,法院还可判决公房由一方承租,同时给予对方一定期限的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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