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士峰律师网

gongshife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正文

最高院明确交强险应当按分项限额进行判决

2014-12-17 11:23:25 来源:


最高院明确交强险应当按分项限额进行判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回函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此在民事审判领域对于交强险是否应当按分项限额处理的争议宣告终结。最高院民一庭作为全国民事侵权案件的最高指导机关作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表示将认真学习,并贯彻到审判实践中去。

针对出台此次回函的背景,有媒体采访了有关专家。多名民法专家表示:本次回函的充分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本意,国务院的《机动车强制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应当适用于普通民事审判,否则就会形成政令不畅的尴尬局面,是极不严肃的;某些地方法院为了自身某种利益的需要,打着维护弱势群体的旗号,片面曲解法律,已经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关注,必须及时纠正;希望少数仍实行交强险不分项判决的地方法院以此为契机,改变旧的的审判理念,依法判决,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

最高院相关人士也对此也回答了一些问题,认为公布这个回函,表明了最高院的审判意见,对机动车强制险的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落实了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指导意见。在给辽宁高院回函之前,已有多个地方高院以电话、信函形式就此问题进行过请示,尤其是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时,各个层面对交强险不分项判决提出了较大的质疑,最高院充分听却了各方意见后,认为交强险应当按分项限额审理,并对此类案件保持一定的关注。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5月29号

大家都在看

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其与用人单位之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原因亦各种各样,如身份证丢失、年龄歧视、犯罪前科等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