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士峰律师网

gongshife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萃 > 正文

略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2011-09-23 10:18:37 来源:


略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主体之一发挥着日益关键的作用。而股权转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甚至存亡都有着深刻影响。因此,正确探讨和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立法完善,维持和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转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他人包括了公司其他股东及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我国《公司法》也根据受让方的不同,对股权转让规定了不同的限制条件。目前来看,股权转让是在符合《公司法》限制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完成股权变更程序来实现的。这种股权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两方面:一是合同双方之间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行为;二是股权相关变更行为。对于股权转让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这是因为,双方合意不仅仅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基础性前提,也是其他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基础性前提,所以股权转让的合意行为是股权发生变动的原因、基础。没有合意,就如同水无源头。但仅仅有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并不能必然导致股权的最终转让。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权转让的最终完成需要经过登记或交付等要式行为。因此,只有在完成上述两个行为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合同的意义在于确定了当事人如何转让股权及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股权的最终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即股权的交付,包括召开股东会议确认,将新股东载于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行为。如果只有股权转让的合意行为,而无股权的变更行为,则受让方享有的只是股权交付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而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二、股权转让的法理基础及确立原因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出资人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共同理想而共同出资设立的,因此,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人合兼资合公司”,所以其股权转让制度不同于作为纯资合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同于作为纯人合公司的无限公司。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不同在于,前者注重的是出资人、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共同理想;而后者则将资本看成是投资者、股东之间唯一的信用基础和相互联结的唯一纽带。有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兼具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的特征,因此,股东既要遵循资本维持原则,不能够像纯人合公司一样可以自由退股又不能像纯资合公司的股东能够自由转让股份。   

于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作为股东能够收回投资与维持公司“人合兼资合”平衡器的角色出现了,它的意义在于:股权作为股东的一种投资,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自己的投资。因此,《公司法》赋予股东转让其股权的自由,方能使其通过转让股权实现变现收回投资,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股权作为股东的一种财产权利,允许股东对其自由转让符合民法保障个人自由及财产权的基本理念,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股权转让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关限制性规定,可以分为对内转让的限制及对外转让的限制。

   ()股权对内转让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不受限制地自由转让,但公司章程对股权的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的规定转让。这是目前股权对内转让的唯一的限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对外的限制

 1、因意思表示发生对外转让的限制

 这种转让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目的在于将出让人的股权

变更给受让人,使其享有股东相应的权利义务。由于受到有

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制约,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

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

东过半数同意,方可对外转让股权。”

 2、因事实行为发生转让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由此可见,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可以继

承其股东资格,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如果股东

在制定公司章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时,不同意自然人股东的

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自然人股东

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公司章程一旦

做出这样的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

出资额后,并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3、基于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

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

任公司是基于股东相互之间信任关系而设立的,因而有限责

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如果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疑破坏

了公司现存的信任格局,破坏了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因此,

为保护其他股东的现存利益,《公司法》设立了优先购买权

制度。允许其他股东选择是否优先购买股权。其他股东行使

优先购买权目的不同,可能是基于增加持股比例,进而达到

控股目的;也可能是为了阻止他人作为股东进入公司,达到

维持公司现状的目的。因此,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能

够最大限度的维护现有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维护公司运营

的稳定。

 4、基于公司章程的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

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素有“公司宪法”

之美誉,是公司内部自治性法规。《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做

出的授权性规定,使得股权转让除遵循《公司法》的法定性

规定外,还需遵循股东间的意定性规定,允许股东通过公司

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预先安排。实践中,许多公司的公司章

程对股东转让股权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如规定公司经营期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此类规定显然是违反了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剥夺了股东转让自身财产的权利,有悖法律基本原则。但因为《公司法》对此亦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这种禁止性规定是否有效需要立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四、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立法的建议

   ()内部转让制度的完善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内部转让股权不受任何限制。这种模式虽然充分保障了股东的股权转让的自由,但也存在着一定弊端,即容易造成某一股东掌握公司的控股权,打破公司现有稳定局面,侵害到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内部转让绝对自由原则的做法值得商榷。另外,《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对公司章程的授权过于笼统,缺乏明确必要的限度。此处的弊端在于公司章程可能做出限制甚至禁止股权转移的规定也会使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现行法律对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是有缺陷的。退一步讲,如果说公司章程提高股权转让限制条件尚可容许的话,那么公司章程禁止股权转让则与基本法律原则完全相悖。因为股权本身也是一种财产,理所当然可以被所有人处置转让。

   因此,我们认为在内部转让股权自由的大前提下,既充

 分考虑股东的意思自治,允许股东在自由转让的条件下进行

 股权转让程序的设计,包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转让股权的限

 制条件,同时又要对这种限制予以一定的束缚,使其不超过

 法律规定的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股东意

 思自治与遵循法律基本原则相平衡的目的。

   ()外部转让制度的完善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外部转让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对股权的转让价格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这不得不说是《公

 司法》的一个空白,一个缺陷。如果没有法律约束,仅凭当

 事人意思自治,势必会给别有用心的当事人进行不公正交易

 留下了可乘之机。如股东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高价对外转让股

 权迫使其他股东高价购进或因无力购买而放弃优先购买权。

 因此,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赋予公司其他股东异议权势在必行。

 其他股东在认为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明

 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合同双方重新定价,

 如果合同双方拒绝重新定价或者其他股东认为新价格仍不合

 理则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股权转让合理

 价格的法律文书。

(三)特殊转让情况下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

依据《公司法》第76条,法律赋予股东继承人股东资格法定继承权,但是这一规定很容易使公司的人合性受到破坏。首先,原则上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不设限制。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在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忽视,是将股权片面地理解为财产权范畴,未能真正理解股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质。这可能将导致其他股东不信任的已死亡股东继承者进入公司成为股东影响公司国有的人合性,这将不利于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和维持公司的稳定。其次,虽然该条也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否定股东资格继承权。但是这毕竟只是例外情况,从整体的意思来看,股东资格的法定继承权依然是原则性规定,这代表了立法的基本态度和基本精神。此外,实际中公司对公司章程普遍缺乏应有的重视,这就导致不能通过章程排斥股东资格继承权。这种做法将使股东死亡后其继承者能够自由进入公司,容易引起不满和纠纷,威胁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另外,第74条是对股东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的义务规定但没有对公司修改股东名册有关记载实践上的限制。公司很可能会故意拖延更改的时间从而会损害受让方的利益,使股权转让事实上无法实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我国目前的《公司法》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新问题必然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对《公司法》相关理论、立法的探讨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大家都在看

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其与用人单位之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原因亦各种各样,如身份证丢失、年龄歧视、犯罪前科等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