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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将要实施。这次法律修订,取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扩大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范围,加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受法律追究。这些修订无疑会对刑事诉讼产生较大影响,就审查起诉工作而言,办案工作将会变得越来越公开、越来越透明;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将会越来越突出、证明效力将越来越弱化;信息不对称将会使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难度越来越大;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将会使稳定工作压力越来越大。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笔者认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审查起诉工作要着力提高六种能力。
要着力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尤其要提高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要排除非法证据,刑迅逼供、威胁引诱取得的言词证据,无论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还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要善于捕捉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中的细节特征,剔除其主观臆断、假想分析的成分,用综合分析的方法,把言词证据放到整个证据体系中去分析判断,去伪存真;要摒弃过分依赖口供定案的传统习惯,努力构建在没有口供、或者供述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况下也能定案的证明体系。
要着力提高案件定性处理的能力。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无论是起诉还是不起诉,或者是案件汇报,所认定的每一笔事实、每一个情节都要有坚实的证据基础,法律文书中的每一个表述都应当是真实的、客观的,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要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不能人为地拔高或降低,尤其不能受外界影响把行政纠纷、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当刑事案件办,否则上了法庭、法院不能作有罪处理,将会造成更大的被动;要准确处理案件,该起诉的起诉,该退查的退查,该不起诉的不起诉,一切处理决定都应当恰如其分,合法、合情、合理。
要着力提高出庭公诉的能力。要把功夫用在庭前,审查起诉时要认真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依法收集、完善、固定证据,构建扎实完整的证明体系,使案件事实、证据、定罪、定性、适用法律等都无懈可击;要作好出庭预案,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及其个性特点,对庭审情况事先做出预判,有的放矢地设计好庭上讯问、询问、举证、质证、论辩的方式方法、轻重缓急;要出好庭,要通过庭上的讯(询)问、举证、质证等活动,使案件当事人、法官、旁听群众坚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发表出庭公诉意见和参加法庭辩论,使案件当事人、法官、旁听群众坚信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性质准确、指控的罪名准确、适用法律准确,为法庭依法裁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着力提高组织协调的能力。要加强与律师的联系与沟通,尊重其人格、保障其权益、协调好工作,以诚相待,虚心听取其辩护或代理意见,依法为其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提供便利和保障;要加强与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巩固、完善、扩大证据开示试点工作,为控、辩双方双向证据开示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为协调处理修订后律师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协商处理好案卷移送、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代理权等相关事宜;加强与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依法解决修订后律师法贯彻实施中出现的取费等问题。
要着力提高稳定工作的能力。要抓住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办案工作越来越公开、越来越透明的契机,通过律师使案件当事人和对案件密切关注的人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理解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消除误解,化解矛盾;要充分利用修订后律师法对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发表意见不受法律追究权平等授予的规定,积极引导被害人委托代理律师代理诉讼,依法提高其诉讼地位,保护其平等的诉讼权利;要深入推进平和司法等试点工作,引入辩护、代理机制,依法平复创伤,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要着力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一方面加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受委托律师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受委托律师执行法律行为的监督,防止其利用修订后律师法的实施,恶意串通案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等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现违法犯罪问题,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