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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倒塌造成他人生命健康受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2008-07-16 15:41:3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的酌情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说明]
堆放物倒塌即是物件致人损害的问题,该类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况共包括四类: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2)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3)推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物件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即指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具体责任根据相应的情况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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