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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释疑
2011-06-23 15:36:22 来源:
当今社会经济活动频繁,民间借贷与商业欠款越来越趋于平常,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匮乏,对相关法律理解不够深入,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常常出现错误,给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带来诸多麻烦,在对借条和欠条的理解上普遍存概念模糊,不知异的法律错误认识。
所谓“借条” 是指借入他人钱币或财物时,为了证明双方借用关系的存在,由借用人出具给借出人作为证据的字条。借条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证明的是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借条的日期,如果有利息的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等。
所谓“欠条” 顾名思义由欠款人出具的证明自己欠款的凭据,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到期债务,由于一定原因债务人未能立即履行,而由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标明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从出具欠条的情况看,欠款的内容可能为欠货款、欠损害赔偿款、欠借款,还有基于某原因自愿支付的款,基本涵盖了民事案件中涉及到各种与经济纠纷的情况,只不过归结到欠条上。
一、借条与欠条的相同点
1、都是债权凭证。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债权人均可凭借条和欠条主张自己的权利。
2、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无论“借条”还是“欠条”,都是当事人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设立的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3、都属于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无论“借条”还是“欠条”,是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二、借条与欠条的不同点
1、形成原因不同:借条形成的原因所依据的是双方的借款事实。而欠条则不一定存在借款关系(即现金流转关系),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欠款,因经济纠纷所产生的欠款,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借款一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2、举证责任不同:借条本身已经表明了双方借用关系的事实,无需其他证据佐证,借条持有人只要将借条向法院作为证据提交,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对方要否认,除非拿出证据证实其是在被逼迫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字的。欠条由于产生的事实原因比较复杂,持有人向法院起诉时,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原因,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还必须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同时法院还应查明所形成之债是否合法。因为非法形成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所欠的赌债。
3、诉讼时效不同
(1)、如果在借条和欠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均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
(2)、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可见欠条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开始计算,债权人即对债务人享有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由于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 (2)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显然没有还款时间的借条也是这种情况,若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若债权人在借款超过两年后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从该主张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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